(2017)川05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12号原告: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1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78863703W。法定代表人:王联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25912173B。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杰,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91643917N。法定代表人:史兴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林乐斌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曹天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