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新玉、安书俊等与樊书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玉,安书俊,安艳伟,安艳玲,樊书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92号原告张新玉,女,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安书俊,男,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系张新玉之夫。原告安艳伟,男,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系张新玉安书俊夫妇之子。原告安艳玲,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系张新玉安书俊夫妇之女。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樊书芬,女,中年,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张新玉、安书俊、安艳伟、安艳玲与被告樊书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张新玉、安书俊、安艳伟、安艳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玉、安书俊、安艳伟、安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新玉、安书俊、安艳伟、安艳玲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军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