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军与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军,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878号原告:段军,男,汉族,1977年10月,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392456X6。法定代表人:荆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军与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军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军负担。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美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