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富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苏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富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苏茂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854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政府驻地,注册号:370882200010874。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茂忠,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茂忠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茂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成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