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毅、尹康林等与许桓狮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尹康林,许桓狮,广西华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329号原告:杨毅,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原告:尹康林,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惠,广西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桓狮,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广西华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栋14层1411号房。法定代表人:罗佳宜。原告杨毅、尹康林与被告许桓狮、广西华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杨毅、尹康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外和解,原告杨毅、尹康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尹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毅、尹康林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杨毅、尹康林;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杨毅、尹康林负担。审 判 长 覃 杰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斯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