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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松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松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松仁,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法定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松仁因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松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