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明生与卜见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生,卜见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049号原告:张明生,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见周,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明生与被告卜见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明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张明生负担。审判员 陈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记员陶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