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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明生与卜见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生,卜见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049号原告:张明生,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见周,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明生与被告卜见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明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张明生负担。审判员  陈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记员陶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