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巧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060号申请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耀国。被申请人:刘巧玲,女,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蒿泊支行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