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耀斌、陈延国等与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斌,陈延国,王娴,张燕,段光平,潘恒华,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李耀斌,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青曲镇巷子口村一组50号。申请这些人王静,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河北路24号。申请执行人陈延国,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申请执行人王娴,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申请执行人段光平,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潘恒华,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的茅劳人仲[2015]裁字35-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在十堰宜鑫气体有限公司所占有的4%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