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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宁波高塘墩离职干部休养所、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宁波高塘墩离职干部休养所,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宁波高塘墩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号。主要负责人:卫东,该所所长。被执行人: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7530786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商会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任美芬,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宁波高塘墩离职干部休养所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440000元;腾空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27号内综合楼二至五层建筑面积为1600平方米的房屋;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3元,申请执行费65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次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将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27号内综合楼二至五层建筑面积为1600平方米的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人现已停止经营。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3执1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