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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13号B座14层。法定代表人:王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飞,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汉族。上诉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模板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