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庆立、张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立,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杨庆立,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武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颉永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