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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崇荣、杨忠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荣,杨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443号申请执行人:王崇荣,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杨忠孝,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崇荣与被执行人杨忠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