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王益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王益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广德路附1号。法定代表人:舒适,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益军,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家勇,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简称龙泉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泉园林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合同履行地在遂安快速通道,涉案工程属于道路有机基材绿化项目,该项目施工程序复杂和面积大等特点,合同履行地在遂宁市××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依据。船山区人民法院不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7)川0903民初17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项目工程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益军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审查认为,2011年9月6日,上诉人龙泉园林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安居区快速通道一工区至十二工区(桥)边坡有机基材绿化项目的所有劳务发包给被上诉人施工”。人工、机械、燃油均由被上诉人提供,工程地点在遂宁市××区。该《劳务承包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诉争的劳务费用是因劳务工程项目施工而产生,该项目所在地在遂宁市××区。遂宁市××区人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77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富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