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2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瑛璇、陈志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瑛璇,陈志容,陈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瑛璇,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志容,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陈俊杰,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周瑛璇与被执行人陈志容、陈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民终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志容、陈俊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周瑛璇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志容、陈俊杰履行(2016)闽06民终2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瑛璇借款人民币36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代垫受理费3758元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于2017年2月20日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5月31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俊杰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周瑛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沈 铿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