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向阳申请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向阳,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曾向阳,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郑娟,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向阳与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