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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向阳申请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向阳,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曾向阳,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郑娟,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向阳与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