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汉英与赵国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英,赵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王汉英,女,193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赵国全,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汉英与赵国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国全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国全在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有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国全名下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