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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汉英与赵国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英,赵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王汉英,女,193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赵国全,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汉英与赵国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国全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国全在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有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国全名下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