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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金英与梁乐胜、潘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英,梁乐胜,潘庆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827号原告:程金英,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梁乐胜,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潘庆娣,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原告程金英与被告梁乐胜、潘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程金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程金英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