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金英与梁乐胜、潘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英,梁乐胜,潘庆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827号原告:程金英,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梁乐胜,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潘庆娣,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原告程金英与被告梁乐胜、潘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程金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程金英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