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4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遂宁市鑫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遂宁市鑫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遂宁市鑫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用刚,唐素蓉,邓荣,庞蓉,毛华南,罗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遂宁市鑫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用刚。被执行人:遂宁市鑫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旗山村。法定代表人刘用刚。被执行人:刘用刚,男性,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素蓉,女性,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邓荣,女性,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庞蓉,女性,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毛华南,男性,汉族,1960年6月1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罗培林,男性,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遂宁市河东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遂宁市鑫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遂宁市鑫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用刚、唐素蓉、邓荣、庞蓉、毛华南、罗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用刚名下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百盛家园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用刚名下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百盛家园住房(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XX㎡),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由申请人提出续查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桥(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