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健安与周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健安,周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民初551号原告:龙健安被告:周有才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龙健安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随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