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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健安与周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健安,周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民初551号原告:龙健安被告:周有才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龙健安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随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