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蔺新霞、陈丽明与陈学忠、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新霞,陈丽明,陈学忠,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602号原告:蔺新霞。原告:陈丽明。被告:陈学忠。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负责人:陈长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新霞、陈丽明诉被告陈学忠、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