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疯妹),,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5日主动到泌阳县泌水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辩护人韩宇驰,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宇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王某玲过生日,许某、冯某、刘玺、吴某某、王某2、张某等人庆祝王某玲生日,从泌阳县银河KTV唱歌出来,在KTV门口路边时冯某、王某2、张某和被告人吴某某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吴某某用刀将冯某腹部、王某2腹部和臀部、张某腹部捅伤。经鉴定冯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王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庭审中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三人受伤,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被告人案发后外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但庭审中悔罪态度不好。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用刀扎伤三人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对方几个人先打他的,他的行为属于自我防护,刀子也是从对方手中夺过去的。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王某2、张某对案发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伤害王某2、张某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3、被告人伤害冯某不是故意行为,是因为被告人辨别不清身边人,误伤了冯某,是过失;4、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5、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和许某(又名许冰),冯某,王某1(曾用名王留洗、也称刘玺)等人在银河KTV为王某玲(王金玲)庆祝生日。大约凌晨1时许,王某1的男朋友王某2来KTV接王某1回家,王某2推开门时刚好看到被告人用手搂着王某1的肩膀劝酒,王某2心生不快,与被告人产生矛盾。被告人唱完歌从银河KTV出来后和王某玲坐在KTV门口路边等车,王某2就跑过去朝吴某某后背跺了一脚,继而相互用手推搡、用脚踢对方,冯某等人在一旁劝架。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拿出刀子将冯某腹部、王某2腹部和臀部、张某腹部捅伤。经鉴定冯某、王某2、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于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王某2、冯某每人经济损失各五万元,三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一)书证:1、到案经过:吴某某于2017年3月5日主动到泌阳县泌水派出所投案;2、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收条;3、吴某某户籍证明:吴某某,男,1992年8月7日出生;4、现场处置登记表:冯某腹部有伤、张某伤及腹部、王某2腹部及臀部有伤。(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玲2015年7月18日证言:昨天是我的生日,昨天晚上9点多时,我和许某、刘玺、冯某、吴某某我们五人一起到泌阳县银河KTV唱歌,在唱歌期间,我喝得很醉,到将近凌晨1点的时候,我们从KTV离开,是吴某某扶着我下的楼,而且把我扶到路边坐下,这时我看到从南边过来的几个人,走到吴某某身边就动手打吴某某,用脚跺吴某某,由于我喝醉了,具体是几个人打我没看清,长相也没看清,而且我也一直坐在路边没动,我只是听见吴某某喊:“为什么打我?”,这时我看到许某、冯某跑过去拉架,对方是怎么打吴某某的、吴某某有没有还手我都没看见,大概过了5分钟,冯某跑到我身边对我说:“玲姐,我感觉我受伤了”,我就迷迷糊糊地说:“哪啊?”,冯某说:“肚子”,我就伸手摸,然后我就看到我摸了一手血,我就赶紧让许某把冯某送医院了,他俩人走后,我还在路边坐着,我又坐了一会儿,刘玺过来说:“玲姐我送你回去”,这时我才看到人都散了,刘玺也把我送走了。2、证人许某2015年7月18日证言:我和王某玲(女)、刘玺(女)、吴某某、冯某我们几个在银河国际KTV二楼的一个房间唱歌,我们吃饭的时候也喝了点酒,我们在KTV也喝了点酒,玩到2015年7月18日凌晨1点50分左右,刘玺给她男朋友王某2发信息,让王某2来接她,王某2来的时候后面跟了两个人,一个是王某2的老表万晓,还有一个人我没看清,王某2推门进来的时候刚好看见吴某某用手搭着刘玺的肩膀说:“媳妇,在喝一个咱走。”王某2走到吴某某身边,他们说了什么我也没听见,王某2出去的时候吴某某好像很生气,然后我们几个出去,吴某某走在前面,走到银河大门口的左前方我们准备搭车回去,我看见王某2、张某、尿壶在和吴某某争吵,争吵了几句之后,他们就互相打了起来,我也没看见谁先动手的,王某2、张某、尿壶用手推吴某某,还用脚往吴某某的身上踹,我看见吴某某手里拿了一把小刀,我也没看见小刀是从哪里拿的,也没看清小刀有什么特征,他们互相不再打的时候,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也没看见吴某某怎么用刀捅他们的,我走到吴某某身边拉着吴某某不让他们打,这时候我听见王某2在那大声给我说:“吴某某有刀,你别过去。”王某2说着就往后面撤,这时候冯某对我说:“快点,我不行了,快点送我去医院。”我看见冯某的肚子一直在流血,裤子兜流湿了,我赶紧就骑着电动车带着冯某往县医院急诊室,到县医院的时候我看见王某2肚子和屁股被吴某某用刀捅伤了,张某肚子被吴某某用刀捅伤了,尿壶的左边胳膊被吴某某用刀捅伤了,后来我们就报警了。王某2来接他的女朋友刘玺的时候,看到吴某某用手搭着刘玺的肩膀让刘玺喝酒,因此产生矛盾,引起打架。王某2肚子和屁股被吴某某用刀捅了一下,张某肚子被吴某某用刀捅了一下,尿壶的左边胳膊被吴某某用刀捅了一下,冯某的肚子被吴某某用刀捅了一下。冯某是拉架的时候被吴某某捅伤的,王某2、张某、尿壶和吴某某在打架,别的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3、证人王某1(又名:王留洗)2015年7月18日证言:我和许冰(她又叫许某)是好朋友,许冰和王金玲是好朋友,我和王金玲也认识,她们平时都喊我刘玺,王金玲昨天过生日,我们一起吃过饭之后我就请客到银河国际KTV唱歌,我们到银河大概21时许,我和许冰、王金玲、冯某、还有两个男的我不知道叫什么,我们一起去的,我们在二楼333房间唱的歌,那两个男的刚去不久就走了,还有一个男的在那,那个男的大概20多岁,身高大概175CM,体型中等,戴个眼镜,我听王金玲和许冰跟他开玩笑喊他“疯妹”。大概凌晨1点左右我给王某2发短信让他来接我,喝酒的时候“疯妹”给我开玩笑喊我媳妇,王某2推门进包厢的时候刚好看到“疯妹”用手搂着我的肩膀让我喝酒,王某2在包厢问我:“现在走吗?”接着我就和王某2一起出去走到包厢门口的时候,“疯妹”把易拉罐品酒瓶扔在地上,声音很响,我和王某2也没有在意就出去了,王某2在门口又问我:“你现在走吗?”我说:“你在银河门口等我,我喊王金玲起来就走。”王某2就下楼去门口等我,我去包厢喊王金玲和他们一起走,他们谁在前面走的我也不知道,我是最后一个走的,当时我在前台结账,没有出去,银河的经理少华说:“有人结过账了。”我在前台和经理说了一会话,大概两三分钟,我听见一个男的在外面喊,我过去的时候看见许冰骑着电车带着冯某,冯某的衣服上面全是血,冯某说:“快点送我去医院,这血止都止不住。”我过去问冯某怎么了,冯某说:“快点送我去医院,再晚我就不行了。”其他的什么也没有说,王金玲在地上坐着。“疯妹”说“你过来一个我捅死你们一个”,我看见“疯妹”右手拿了一把折叠刀,多长也没看清,“疯妹”还说“亏得我拿着刀,要不我就吃亏了。”我过去问“疯妹”怎么回事,疯妹说:“我和王金玲坐在路边说话,王某2过去用脚踹我。我感觉有人影来我身边,不管是谁,谁来我身边我就用刀扎谁。”接着疯妹就骑着我的摩托车把我和王金玲送到懿丰小区,我说我到家了,疯妹就把摩托车给我,他一个人走了,我骑摩托车把王金玲送到杨集路口的一个宾馆里住下,我又到县医院找许冰去了。“疯妹”用手搂着我的肩膀,他是想占我便宜,“疯妹”说那个刀是他自己随身携带的。“疯妹”身上有没有伤,我没有看到。4、证人吕某(银河KTV工作人员)2015年7月21日证言:2015年7月17日晚上9点多时,有十几个人到银河KTV唱歌,开的房间二楼333包间,这十几人有男有女,而且有人拿的有生日蛋糕,但我一个人也不认识,到18日凌晨1点30左右,他们才离开,走的时候还有7、8个人,有中间过来的,其中有一个胖子,但我也不认识,这时我在吧台算账,到l点40分左右,KTV的收银员吴稳对我说:“经理,我听着外面像是有人打架了”,我就站在门口看,我只看见有一个男的站在路上骂,这个男的大声骂道:“妈了个逼,老子今天跟你破上了,谁过来我捅死谁”,但是路上只有这个男的一个人,我也不知道他在骂谁,这时我就跟KTV的服务员说:“咱一起下班都走,别让打着咱了”,然后我们就下班走了,在我们走的时候那个男的还站在路上骂。(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2015年7月21日陈述:2015年7月18日凌晨1点左右,我女朋友王慧给我打电话说她喝晕了,让我到银河KTV去接她,我就开着车拉着张某、万晓我们三人一起去了银河KTV,张某和万晓喝醉了,我就让他俩在车上睡觉,我自己上楼去喊王慧,我到二楼333包房后我进门就看见一个男的用手搂着王慧的肩膀,让王慧喝酒,我就过去拉着王慧走,我一拉王慧那个男的就用手推我一下,我没理他就拉着王慧出去,我走到门口时那个男的拿起一个易拉罐啤酒瓶砸我,但没有砸到我,然后包间里面的其他人就拉着那个男的了,我就拉着王慧出去了。在门口我问王慧:“那个男的叫啥?”,王慧说:“我也不知道”,王慧喝晕了没穿鞋,我说:“你进屋穿上鞋,我下去等你”,说完我就下楼了,这时我心里很生气,就想打那个男的,我就到车上把张某和万晓喊醒,对他俩说了这个事,他俩就说:“别打,都是监控,我俩上去看看”,然后张某和万晓就上楼去看,他俩上楼后我在楼下给我的朋友尿壶、薛大昌打电话让他俩来银河KTV,但是我没有给他俩说让他们来打架,我打完电话张某和万晓下来说楼上包房人都走了,这时我看见和王慧一起唱歌的另外一个男的下来了,当时我不知道这个男的叫什么,现在知道他叫冯某,我就上前问他:“刚才搂王慧的那个男的呢?”,冯某说:“在那边马路牙子上坐着”,我一看那个男的在KTV门口的马路边坐着,我就跑过去对着他的后背跺了一脚,把他跺倒在地上,然后我就想继续上去打,但是被跑过来的冯某、张某和尿壶拉着了,在拉的时候张某推了那个男的一下,这时那个男的就扑过来了,那个男的先扑到我身边,一只手对着我的肚子伸了一下,我就感觉到肚子很疼,我用手摸了一下发现肚子上流血了,我才意识到那个男的拿的有刀,我就大喊:“大众、尿壶快跑,他有刀”,喊完我、张某、尿壶我们就往车的方向跑,在我刚扭身跑的时候那个男的对着我的屁股又捅了一刀,我也没有回头继续跑,我们三人直接跑上车了,那个男的也没有追上我们,上车后我就捂着伤口开着车去县医院,到医院后在急诊室,这时我看见冯某也来了,而且冯某也被捅伤了,之后我就住院了。尿壶大名叫张小义,尿壶是他的外号。参与打架的就只有我和捅伤我的那个男的相互发生厮打了,当时捅伤我的那个男的和玲姐一起在路边道牙上坐着,我过去跺他了一脚,把他跺倒在地上,张某、尿壶、冯某就过来拉架,他们没有动手打。我的肚子上被捅了一刀,在医院检查说是被捅着肝脏了,屁股上被捅了一刀。当时天黑我没有看见,刀是从哪来的我也不知道。2015年7月27日对自己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无异议。2、被害人冯某2015年7月21日陈述:当天是我朋友王某玲的生日,当天晚上王某玲、许某、刘玺和一个叫“疯妹”的男的,我们五人到银河KTV唱歌,在我们快要结束的时候,一个胖子来到包间接刘玺,但是刘玺也没跟他走,这时疯妹和刘玺相互用胳膊搂着对方肩膀在喝酒,那个胖子啥也没说就走了,过了两分钟左右那个胖子又上来在包间里面站了站就走了,这时我们五人就陆陆续续下楼了,王某玲和疯妹都在前面走,我和许某走在后面,我下楼从KTV门口出来后我就看见KTV南边桥头旁边有一群人打架,大概有四五个人,我看见其中有那个胖子和疯妹,而且他们都在对着打,具体是在打谁我也不知道,我就跑过去拉架,我先把胖子拉开,然后我去拉疯妹,我刚到疯妹身边,我感觉我的肚子疼了一下,我低头一看我的肚子上被捅了一刀,这时我才知道疯妹拿的有刀,我就捂着肚子去喊许某,然后许某就把我送到县医院了。当时我不知道有谁受伤,后来到医院后我看见胖子和另一个男的也受伤了,他们是怎么受伤的、怎么到医院的我不清楚。疯妹拿的一把什么样的刀子把我捅伤的,我没有看见,他把我捅伤后我才知道他拿的有刀子,但我没有看见,当时疯妹捅伤我的时候脸上没有戴眼镜,被打掉了。2015年7月27日对自己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无异议。3、被害人张某2015年7月21日陈述:2015年7月18日凌晨1点18分,我朋友王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银河KTV找他,我过去后就看见王某2在KTV门口前的道牙上坐着,我就问王某2:“喊我干啥啊?”。王某2说:“你别管,你在这等着就行了”,我看王某2脸色不高兴我也就没再多问,然后我就在KTV门口前的路边上等,这时我闲的无聊就去KTV里面逛了逛,而且逛了两次,在我第二次从KTV里面出来走到门口时,我看见王某2和一个男的在KTV门前的路上扭打在一起,由于天黑,和王某2厮打的那个男的具体特征我没看清,王某2和那个男的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我一看王某2和别人打起来了,我就跑过去拉架,由于王某2太胖我拉不住他,我就用手推和王某2打架的那个男的,我准备把他们两人推开一段距离后我再制止王某2,在我拉架的时候我感觉也有别的人过来了,但具体是谁过来的,过来干什么我都不清楚,这时我听见有人喊:“他有刀”,我一听我就赶紧往路对面跑,但是我跑到路边的时候我低头一看我肚子上、衣服上都是血,我就喊王某2说:“赶紧送我去医院”,王某2就开车拉着我往县医院走。在车上王某2说:“我也挨了三刀,我的肚子上挨了一刀,屁股上也挨了一刀。”这时我就感觉有点儿意识模糊,王某2剩下说的什么我都没听清,到县医院后我们就挂急诊住院了,住院后医生说我肚子上被捅了2刀。刀子的特征我没有看见,我受伤后发现是刀伤我才意识到对方拿的是刀。后来在医院我听说冯某也受伤了,冯某和持刀伤人的那个人好像是朋友。2015年7月27日对自己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无异议。(四)被告人供述吴某某2017年3月5日供述:我叫吴某某,绰号“疯妹”。我来投案自首的,因为2015年7月18日凌晨我在银河KTV唱歌时把人给捅伤了。2015年7月17日晚上八点左右,王某玲过生日,我和王某玲、姜大雷、许某、许某男朋友冯某、许某的表妹我们六个在广播电视台旁边的新兴拉面馆吃饭,吃饭时我们都喝酒了,许某说在银河KTV开好房间了,我们就一起到银河KTV去唱歌。大概是晚上九点多了,也没有注意是到银河KTV哪个房间了。在房间里唱歌时,我们六个又喝了啤酒,唱歌中间我看王某玲喝醉了,王某玲一个人从包房里出去了,我就出去找王某玲,害怕她出事儿,我在KTV南边的河边找到了王某玲,然后我就搀着王某玲回到KTV包房里。因为房间里音响声音大,我当时是趴在许某表妹的耳朵旁边说的话,我给许某的表妹交代让她照顾一下王某玲,王某玲喝醉了,我正趴在她耳朵旁说话时,从外面进来包房里一个男孩,这个男孩有什么特征我也没有注意,我也不认识,他应该认识许某的表妹,我就记不得因为什么跟这个男孩争吵了起来,并相互对着骂了几句,最后这个男孩用手指着我说:“你给我等着。”说了后他就从房间里一个人走了,然后我也没有在意,我们又在包房里玩了一个多小时,唱完歌从包房里出来已经是7月18日凌晨一点左右了,我搀着王某玲先从房间里出来的,他们几个人在后面,我和王某玲到银河KTV门口路边后,我和王某玲就坐在路边道牙上等车,当时我们都喝醉了,这时从银河KTV门口过来了七八个男孩,当时我喝醉了,也没有注意他们的体貌特征,他们过来后就围着我打,有人用脚往我身上乱跺,有人用手里的棍子往我头上身上乱夯,还有个人拿着一把刀子往我脸上划,把我右脸上给划伤了,当时脸上流血了,我就伸手把那个拿刀子的男孩右手里的刀子给夺过来了,我夺过来用右手拿着刀子就往南边跑,跑了不远就被他们追上了,他们还是围着我乱打,我就用右手里的刀子往对方人身上捅了几下,因为当时喝醉了,我用刀子捅伤了谁,捅伤对方哪个部位我也不清楚了,我用刀捅伤他们人后,他们就没有人再过来打我了,我就往南边沿路跑了,跑的过程中我把右手里拿着的刀子扔了,具体扔在路边哪个位置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我跑到哪里我也记不清了,我喝醉了,然后就躺在路边睡着了,早上六点多我醒来时发现自己在懿丰小区西边路边道牙上躺在的,我醒来后想起来昨晚上用刀捅伤人的事儿,当时我的右手上还沾有血迹,我就害怕了,也没有敢回家就从泌阳坐车到深圳去了,后来我通过电话给我哥吴增春说了那晚上打架的情况,然后就一直深圳打工,直到昨天我从深圳回家,到家后我爸就带着我今天到派出所来投案自首了。刀子是我从对方殴打我的一个男孩手里夺过来的,因为当时喝醉了,刀子有多长,有什么特征我也没有注意,打架后我在跑的过程中把刀子扔在路边地上了,具体扔在哪里了我也记不清楚了。打架时就王某玲在我旁边,但是王某玲喝醉了,在路边坐着,许某、冯某、许某的表妹他们当时有没有在场我没有注意,我当时喝醉了。对方殴打我的人有什么特征我没有注意,当时我也喝醉了,对方殴打我的人我也不认识。2017年3月5日对张某、冯某、王某2的损伤均构成重伤,无异议。(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王某2的损伤位于腹部、左腰部及左臀部,为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创口及闭合性损伤,其腹部损伤致肝脏破裂,此损伤已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伤害,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c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冯某的损伤位于腹部,为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创口,经手术探查该创口与腹腔相通,并致腹壁下动脉破裂、腹腔积血约1500ml,临床给予手术清除处理,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k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3、张某的损伤位于腹部,为开放性损伤创口,其损伤致肝脏破裂,临床给予修补术,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c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持刀扎伤三人,造成三人伤情均为重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称“刀子是从被害人手中夺走的”,经查,三名被害人陈述、证人许某等人均证实系被告人持刀捅人,没看到有其他人先拿刀子的事实,且被告人自己亦无法说明刀子是从谁人手中夺得,结合王某1“疯妹说那个刀是他自己随身携带的”的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以上辩解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行为是自我防护”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因被告人搂着被害人王某2的女朋友王某1劝酒,被王某2看到,二人在KTV便发生冲突,从KTV出来之后在门口发生打架是前面冲突和矛盾的延续,虽然在KTV门口系被害人王某2先用脚踹被告人吴某某的背部,但是根据当事人和证人的描述,他们的厮打行为仅仅限定在用手推、用脚相互踹的情况,冯某等人也在现场劝架、拉架,此时,被告人吴某某仍拿出刀子追赶王某2等人,用刀乱捅,将王某2腹部、臀部捅伤,将张某、冯某腹部捅伤(后经鉴定三人伤情均为重伤),其故意伤害的意图比较明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自我防护,亦不属于“防卫过当”,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以上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伤害冯某不是故意行为,是因为被告人辨别不清身边人,误伤了冯某,是过失”,被告人吴某某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下,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不管是伤害了哪个人,其行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打击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先是逃往外地务工,一年零十个月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但在减轻处罚时应从严掌握幅度。被告人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对于案件的起因、以及伤人所用刀子的来源等情况避重就轻,有推脱责任的意图,悔罪表现不够真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本案被害人王某2在KTV门口先从后面踹被告人背部,继而引发厮打,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王某2对案发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九建审 判 员 李国令人民陪审员 禹成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