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巧云与王士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云,王士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巧云被执行人:王士田本院在执行李巧云与王士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士田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士田名下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以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