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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莫凤英、肖雪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凤英,肖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莫凤英,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肖雪辉,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莫风英与肖雪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雪辉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桂0203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肖雪辉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29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