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一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明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075号原告:上海一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被告:黄明君,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一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一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一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