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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昭辉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昭辉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730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昭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09号一座1613、1614、16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9247076R。法定代表人:康昭。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71号(综合楼)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8341404N。负责人:梁新辉。被告: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62070X6。法定代表人:梁梦林。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昭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6.31元、财产保全费2117.54元,合共516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丽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