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鑫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鑫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武,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万鑫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宝峰楼3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鑫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