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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9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与上海虹远家电维修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上海虹远家电维修部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9409号原告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方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荣富。被告上海虹远家电维修部,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投资人:周伯群。原告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远家电维修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中央商场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