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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左瑞民与陈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瑞民,陈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57号原告:左瑞民,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付平,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左瑞民与被告陈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付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