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左瑞民与陈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瑞民,陈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57号原告:左瑞民,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付平,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左瑞民与被告陈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付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