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刘文畴侵犯著作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畴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00号罪犯刘文畴,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州市仓山区。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0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文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庭审期间已缴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673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出具的《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刘文畴有固定住所,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居住地居委会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评估意见为罪犯刘文畴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刘文畴已于庭审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文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且在庭审期间已缴纳全部罚金,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刘文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一次减刑后,间隔二年二个月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文畴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