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光文与被执行人向兴年、罗正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光文,向兴年,罗正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光文,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向兴年,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罗正容,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光文与被执行人向兴年、罗正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49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兴年,罗正容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光文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对向兴年多个账户予以冻结。经多方查找以及询问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目前两被执行人房屋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处置,我院依法向北碚区法院发函送达参与分配申请书,目前财产在北碚法院处置过程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