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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薛某与被告薛某甲、马某不动产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薛某甲,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581号原告:张某,女,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薛某,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薛某甲,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马某,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张某、薛某与被告薛某甲、马某不动产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薛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薛某负担。审判员  袁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