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灵芝与郭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灵芝,郭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687号原告刘灵芝,女,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郭光辉,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灵芝与被告郭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主动付清原告的货款,原告因此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灵芝负担。审 判 员 易忠东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