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黄长南、龙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黄长南,龙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130号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南后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19098W。法定代表人:刘东坡,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长南,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龙红英,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被告黄长南、龙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长南、龙红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长南、龙红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春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