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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庄德波与沭阳县雷同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德波,沭阳县雷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509号原告:庄德波,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泗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雷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章集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庄德波与被告沭阳县雷同服饰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庄德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德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德波撤诉。案件受理5548元,减半收取计2774元,由原告庄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