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庄德波与沭阳县雷同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德波,沭阳县雷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509号原告:庄德波,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泗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雷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章集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庄德波与被告沭阳县雷同服饰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庄德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德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德波撤诉。案件受理5548元,减半收取计2774元,由原告庄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