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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袁慎根、周增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慎根,周增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文兵,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慎根,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增亮,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住原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上诉人河南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慎根、周增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5月26日,以经慎重考虑,自愿按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