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义伟与谈根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义伟,谈根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义伟,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根娣,女,194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高湧(系原告谈根娣儿子),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朱义伟因与被上诉人谈根娣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9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义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吉 韵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