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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慧、谌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慧,谌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为健(系杨慧丈夫),住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志英,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杨慧因与被上诉人谌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慧以其与谌志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杨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杨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白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卓丽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