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某1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某1,马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1,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唐某2,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男,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再审申请人唐某1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赤民三终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部分证据是伪造的,部分证据未经质证。开庭过程中,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查封涉案拖拉机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唐某1主张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部分证据是伪造的,部分证据未经质证,在开庭过程中剥夺其辩论权利的事由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查封涉案拖拉机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唐某1没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唐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阎 明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