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蔡文斌与林燕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斌,林燕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177号原告:蔡文斌,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燕玲,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蔡文斌与被告林燕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燕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燕玲履行《童装批发销售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将本金38900元退还给蔡文斌,并赔偿协议中将所约定的蔡文斌出资金额的20%为7780元;2.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林燕玲承担。诉讼过程中,蔡文斌当庭放弃对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即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林燕玲履行《童装批发销售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将本金38900元退还给蔡文斌。事实和理由:蔡文斌经林燕玲唆使于2016年7月20日与林燕玲签署了《童装批发销售合作协议》,林燕玲以高利润为由诱骗蔡文斌投入总金额38900元整的资金经营童装批发销售项目,协议中对蔡文斌、林燕玲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中所约定的林燕玲已经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出资金额的20%,并将出资本金退还给蔡文斌。蔡文斌已多次向林燕玲提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金和支付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林燕玲未作答辩。蔡文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童装批发销售合作协议、建行账户交易明细、欠条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林燕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蔡文斌的举证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蔡文斌与林燕玲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童装批发销售合作协议》,合伙经营童装销售。根据协议约定,林燕玲所接订单所需金额为112800元,已收购买方定金35000元,林燕玲、蔡文斌各出资38900元,所经营该订单项目预估总利润为45600元,扣除运杂费所得利润由林燕玲、蔡文斌双方各占50%;合作期限为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合作期满,林燕玲收款后若未将利润本金分配给予蔡文斌,则视为林燕玲违约,则林燕玲须将本金38900元退还给蔡文斌,并赔偿蔡文斌出金额的20%;合作终止后,出资金额仍为林燕玲、蔡文斌双方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该项目由林燕玲经营,蔡文斌监督整个交易过程,所产生的收益归林燕玲、蔡文斌双方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林燕玲、蔡文斌双方共同承担;合作协议期满,协议解除。协议签订次日,蔡文斌即通过银行转账38900元给林燕玲。协议期满后,林燕玲于2016年9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给蔡文斌,结欠金额为56900元,蔡文斌在庭审中自认该款项系本案诉争本金38900元加上林燕玲欠其妻子的另一笔本金18000元。结欠后,林燕玲未曾还款。本院认为,蔡文斌起诉时本院以合同纠纷立案,经审理发现本案纠纷系因林燕玲未如约履行双方的合伙协议引起的,故将案由变更为合伙协议纠纷。根据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于2016年9月5日已届满,在合伙终止后,林燕玲依约应将蔡文斌的出资金额38900元予以返还;因林燕玲未作答辩,蔡文斌自认林燕玲结欠的款项中包含该诉争金额,本院予以认可,故蔡文斌请求林燕玲退还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蔡文斌当庭放弃对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林燕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燕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蔡文斌投资款3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由林燕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人民陪审员 郑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伟芳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