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自安、葛志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自安,葛志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82号申请人李自安,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玖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葛志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自安诉申请人葛志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自安诉申请人葛志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李自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7000元,于2017年6月23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葛志强垫付医疗费3500元,于于2017年6月23日前付清。三、双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