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天均与南充蓬升铸钢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均,南充蓬升铸钢机械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140号原告:王天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蓉平,蓬安县司法局河舒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南充蓬升铸钢机械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安宁。原告王天均与被告南充蓬升铸钢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天均负担。审判员 胡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