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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天均与南充蓬升铸钢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均,南充蓬升铸钢机械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140号原告:王天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蓉平,蓬安县司法局河舒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南充蓬升铸钢机械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安宁。原告王天均与被告南充蓬升铸钢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天均负担。审判员  胡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