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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复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异2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执复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异26号民事裁定,何开发,郭勇,阳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复24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东胜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75081519。法定代表人:黄同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何开发,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郭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小双,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复议人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异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执行依据(2016)川07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川民申1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唐剑苹代理审判员  刘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蒙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