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艳与云南滇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思妤、张爱国、张博、刘怀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云南滇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思妤,张爱国,张博,刘怀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59号申请人杨艳,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滇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思妤,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爱国,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博,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刘怀秦,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关于杨艳与云南滇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思妤、张爱国、张博、刘怀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滇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思妤、张爱国、张博、刘怀秦到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相关利息及相关费用共5154177.23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思妤、张爱国、张博名下位于安宁太平西山瑞士村茵拉特根区5幢已被查封,因该房产抵押于银行暂无法进行处置。(4)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益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