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粤0306刑初3285号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28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某,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4月21日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和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12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