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宿东升与葛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东升,葛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宿东升,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银莹,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江,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勇,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劭刚,公司总经理。注册号911501020578365979。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平,公司负责任人。本院在执行宿东升申请执行葛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的(2016)内01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1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秀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