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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世强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世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初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被害人王某2之母。诉讼代理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世强,曾用名夏世强,男,1991年9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黄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诉讼代理人潘叶娟,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由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世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以被告人王世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王某2死亡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世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世强的父母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撤诉。审 判 长  章纯钢审 判 员  孙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