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安童与李海林、陈宝群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童,李海林,陈宝群,胡芳,蒋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童,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李海林,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陈宝群,女,汉族,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胡芳,男,汉族,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蒋军峰,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联系。王安童申请李海林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安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左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