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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胥光顺与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胥光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磷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光顺。原审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浩江。原审被告: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瑞妹。上诉人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8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订立了选择法院管辖协议,该协议管辖条款实际排除了仲裁协议条款的观点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花都祈福住宅楼(自编2号用地8栋U5型)、住宅楼(自编2号用地9栋U5aa型)、住宅楼(自编2号用地V区商住综合楼B)工程》第十四条约定“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的仲裁协议条款,只对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阻却被上诉人胥光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原审法院已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育周审 判 员 肖逸思审 判 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玮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