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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邹全全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全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570号罪犯邹全全,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迤那镇五星村水平组,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全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于2012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全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2月、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按规定转换成六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邹全全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全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关注公众号“”